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整合了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
《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八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具体来看,依据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将对董监高人员任职实施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并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予以更换;同时,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管理办法》明确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了从业的底线要求,以及禁止性行为,细化了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了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具体来看,《管理办法》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了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要求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管理办法》作出给予1年过渡期的安排。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